问答专题
答:
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通知》(渝交规〔2021〕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当场收缴罚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符合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形,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