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新增依法免于处罚事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次违法;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增加《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事项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88号主席令)修订了26项处罚事项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新增处罚事项8项,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处罚事项55项移除,增加至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板块。
针对该条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共划分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情节。 从“轻微”“一般”“较重”三个情节展开来说,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三项及以下职责的,为“轻微”情节,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存在三项及以上职责未履行的,为“一般”情节,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人伤亡的,为“较重”情节,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