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交法〔2021〕14号)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202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实施,部分行政处罚事项适用的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基准需要做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川渝两地《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1〕107号)和《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渝交规〔2022〕2号)相继出台,现行裁量基准中部分裁量情形及基准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执法实际等进行调整。
《裁量基准》中18项处罚事项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节,其中公路路政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节8项,港航海事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节9项,交通建设领域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节1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港航海事取消处罚事项3项。
当事人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涉及安全生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罚事项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