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共包括港口、航道、海事、水路运输四个门类,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涉及违法行为最多,裁量项目最多的,针对410项行政处罚事项共细化为1521个处罚基准。
增加依法免于处罚事项分别是“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其中,关于“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根据不同处罚依据设定了3项免于处罚裁量情节。
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板块调整为“交通建设”板块,增加原安全生产板块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处罚事项55项;结合增加的地方铁路建设监管职责,将3项处罚事项的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调整为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事项2项;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节1项;增加《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事项2项。
新增依法免于处罚事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次违法;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增加《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事项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