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办法》所指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分别管理市、区县(自治县)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门机构。 重庆市交通工程档案馆归属于市交通局,在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办理、检查指导、接收保管等,对市级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承担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指各参建单位针对本建设项目设立的管理本单位档案的一个部门。
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结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形成过程管控,在项目建设期间开展的阶段检查。 阶段性检查由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组织,联合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机构,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对参建单位(主要是施工、监理单位)形成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进度及质量进行核验。
市级公路建设项目向重庆市交通工程档案馆进行移交,区县(自治县)管辖的公路建设项目;向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档案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移交;区县(自治县)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同时按规定向重庆市交通工程档案馆移交一套档案。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交(竣)工项目,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移交的项目,项目档案未进行数字化扫描的,根据需要按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移交纸质档案及其数字化扫描的副本;如项目档案已全部进行数字化扫描,需移交全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纸质档案按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