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一是新增了“实施机关”“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裁量阶次”四个栏目;二是补充了每一项违法行为“违反法律依据”“处罚法律条款”的具体条文内容。
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情形,“裁量阶次”划分为免于处罚、从轻、一般、从重四个阶次。其中情节“轻微”对应“免于处罚”阶次,情节“较轻”对应“从轻”处罚阶次,情节“一般”对应“一般”处罚阶次,情节“较重、严重”对应“从重”处罚阶次。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并纳入《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裁量基准中免予处罚事项共计105项,其中公路路政免罚事项26项,道路运输免罚事项21项,港航海事免罚事项44项,交通建设免罚事项11项,安全生产免罚事项3项。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了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各裁量阶次的具体罚款数额。比如,“从轻”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一般为最低处罚数额或最高处罚数额的10%至幅度或最高处罚数额的30%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一般为大于幅度或最高数额30%小于幅度或最高数额70%的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一般为大于幅度或最高数额70%至最高处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