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中,按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及疏浚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分别明确了重大设计变更具体情形;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合并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查,并负责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