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一)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指班车客运经营者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裁决:一般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调解:调解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充分交换意见,促成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活动。 (四)回避:指执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如执法人员系某方当事人近亲属等)而不参加该案件的办理(调查、审理、送达等)活动的制度。一般有执法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两种方式。回避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徇私舞弊,以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
内容:第五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二)有明确的争议主体; (三)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内容: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裁决申请书》,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申请行政裁决事项及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还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客运车辆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注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应当包含正本、副本,共一式两份。
内容: 第七条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超过5日未发出《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