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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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要点:违法经营处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要点:客运车辆审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四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要点:划分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要点:车辆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