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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要点:受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要点:审查客运申请考虑因素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要点:承诺履行情况检查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五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要点: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