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警示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向行业或领域发出提醒告诫;约谈的实施对象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的实施对象是需要督促整改问题落实的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需要实施警示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4项,具体为: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二是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5项,具体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需要实施约谈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7项,具体为: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发生险情、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二是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7项,具体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或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事故多发频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严峻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渝交规〔2024〕15号)规定的需要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5项,具体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二是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6项,具体为: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安委会交办,需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督办整改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安全监管突出问题,需督促进行整改的;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