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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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条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要点:应急预案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O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要点:资格证注销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要点:客运站经营终止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要点:客运班线经营权续期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