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五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新开通运营线路,自次年起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的开展时间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六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线路为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城市线网所有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再按城市线网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线网的服务质量计分原则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可选取辖区内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加强对城市的监督指导,促进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规范化开展。 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分析提升工作,并视情对各地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的结果报送及省部级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