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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九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一)车辆。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 (二)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 (三)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信号。应答器、转辙机、电源系统等。 (五)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关键部位的实时监控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八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轨道、路基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桥梁。混凝土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钢桥、钢混组合桥梁、钢混混合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桥梁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等在交付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三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三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 (二)隧道。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隧道结构变形、联络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等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二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 (三)轨道。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周,对轨距、水平、高低、三角坑等轨道静态几何尺寸的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定期对轨道动态几何尺寸、车体垂直振动加速度和横向振动加速度等进行监测。 (四)路基。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对路基本体、排水设施以及防护加固设施的检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 (五)接触网。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定期对接触网导高、拉出值、磨耗等进行监测。 设施存在病害、遇不良地质地段、发现变形较大地段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并加密监测次数。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巡查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