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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状态稳定。 委托外单位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委外服务商依据委外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运营单位应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服务商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委外服务管理。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与委外服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时,运营单位应对改扩建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后,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运营安全。改扩建工程涉及既有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行车或运营服务的,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施工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对影响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确认,不得影响正常运行。要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改扩建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更新改造过程中,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确认满足设施设备功能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要点:更新改造后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