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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五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七条的规定: 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的分类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二条的规定: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