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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法规

答: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八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可能性指标、后果严重程度指标的确定及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的补充细化、管控措施和等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