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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 要点:城市轨道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内容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七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 (一)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 (二)土建结构病害、轨道线路故障。 (三)异物侵限、车站及线路淹水倒灌。 (四)车辆故障、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 (五)突发大客流、客伤。 (六)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 (七)网络安全事件。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功能缺陷重新测试确认。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 要点:城市轨道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内容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并对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