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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根据《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渝交规〔2024〕15号),哪些事项属于需要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的情形?

日期:2024-12-27 18:30

需要实施约谈的情形有两类:

一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7项,具体为: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发生险情、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是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7项,具体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或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事故多发频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严峻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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