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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根据《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渝交规〔2024〕15号),哪些事项属于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情形?

日期:2024-12-27 18:29

《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渝交规〔2024〕15号)规定的需要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有两类:

一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5项,具体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是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6项,具体为: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安委会交办,需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督办整改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安全监管突出问题,需督促进行整改的;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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