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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应该怎样处理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

日期: 2022-09-28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O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要点:资格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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