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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日期: 2022-09-28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要点:客运站经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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