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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申请继续经营?

日期: 2022-09-28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要点:车辆经营权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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