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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要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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