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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如果出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要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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