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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出现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要点: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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