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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这里所称的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我部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联合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其中明确:督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建立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投诉,不得敷衍推诿,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平台公司核实处理。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第十一条规定,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 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具体投诉建议转平台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