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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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20254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5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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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地方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第二章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划分和阶段验收条件执行国家、铁路行业相关规定。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等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第五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标准外,还应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以及经批准或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第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内容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检查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完成情况、影响铁路运营安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八条  干线铁路、设计时速250公里及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

委托国铁集团建设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代为建设管理或委托国铁集团运营单位(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代为运营管理的,建设单位可委托代为建设管理单位或代为运营管理单位开展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相关规定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牵头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

正式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沿线地方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正式验收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参照国家及铁路行业相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3.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项目相关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技术防范、涉航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劳动卫生)、档案、交通战备等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验收进展情况应满足项目各阶段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接受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家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各阶段验收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将该阶段验收工作计划和安排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静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分阶段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合规情况,抽查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开展验收情况、质保资料、验收文件及签署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监管,主要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查看验收资料、监督验收会议、接收验收报告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有违反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及执法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国家和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相关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4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