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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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52

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已经我委2025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211日    

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

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施工及监理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完善我市交通建设信用管理体系,根据《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地方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我市自主建设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国家、铁路行业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量化方式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开公正和审慎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职责对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和指导施工及监理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并按照规定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章  信用评价实施

第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等级、方式和内容执行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定。

第七条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督查、检查结果以及审查(批)意见或有关奖罚的通报、决定。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处罚通报、决定,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五)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记录前述信息依据的其他文书。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及监理单位自评、上报

参与重庆市在建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评价、上报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记入评标报告,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通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期内,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且有实际工作量的施工、监理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于每年110日前上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3.其他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将记录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审核、评价、上报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将审核结果与其他行为评价结果于每年120日前一并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综合评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评价事项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被注销、破产的,立即中止信用评价;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评价暂不开展;分立的,按属事原则划转相应信用评价事项;合并的,两方信用评价事项均转入合并后企业。

第十条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并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依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人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信用等级高的施工及监理单位一定的优惠措施。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施工及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类型(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市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在各项奖项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规定失信行为的施工及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并按规定向国家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如实提供书面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按国家、铁路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施工及监理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按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4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