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