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特种用途船,是指根据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包括乘客)的机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类型:
1.从事科研、考察及测量的船舶;
2.用于海上人员训练的船舶;
3.不从事捕捞的鲸船及鱼类加工船;
4.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
5.设计特点与作业方式与第1目至第4目相类似的其他船舶。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七)保安声明,是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八)《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九)船舶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审《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审核合格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二)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要点:用语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