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一)培训、训练、演习;
(二)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四)保安等级的改变;
(五)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有关的通信;
(六)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七)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八)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九)对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十)船舶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十一)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十二)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十三)任何船到船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十四)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细节)。
要点:活动记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