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 ;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SOLAS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或者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船舶从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三)船舶从一非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四)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要点: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