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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 2022-09-28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要点:特殊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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