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出现哪些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吊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吊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未按照规定的检验规范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要点:检验人员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