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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发生哪些情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日期: 2022-09-28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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