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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多长时间内,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日期: 2022-09-28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要点:危险货物港口管道输送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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