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要点:重新论证评价、申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