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要点:竣工验收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