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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检查哪些内容?

日期: 2022-09-28
根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要点:管理机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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