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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建设单位取得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后,发生哪些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日期: 2022-09-28
根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要点: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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