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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信息?

日期: 2022-09-28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 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 要点:航道养护信息公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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