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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应遵循什么原则?

日期: 2022-09-28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八条的规定: 辖区界航道 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 要点:跨区域的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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