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哪些材料持续合法有效?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五条的规定: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或信息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四)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就有关材料或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 要点: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