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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经营者不得接受哪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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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要点: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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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经营者不得接受哪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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