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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应怎么登记?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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