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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四)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 要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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