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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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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八条的规定: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三)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六)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要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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