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八条的规定: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三)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六)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要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