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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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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警示教育; (二)开航前纠正缺陷; (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四)滞留; (五)禁止船舶进港; (六)限制船舶操作; (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八)责令船舶离港。 要点:存在缺陷船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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