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已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 要点:检验机构人员的处罚行为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