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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内河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考试机构”如何定义?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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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考试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要点:用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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